據海關總署官網消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貨物進口許可證管理辦法》《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現公布《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2022年)》,自2022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2號同時廢止。

海關總署官網截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現公布《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2022年)》(以下簡稱為目錄)和有關事項。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1號同時廢止。
2022年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出口貨物為43種。對外貿易經營者出口目錄內所列貨物的,應向商務部或者商務部委托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申請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以下簡稱出口許可證),憑出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通關驗放手續(xù)。
對下列貨物實行“非一批一證”制管理:即小麥、玉米、大米、小麥粉、玉米粉、大米粉、活牛、活豬、活雞、牛肉、豬肉、雞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摩托車(含全地形車)及其發(fā)動機和車架、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限新車)、加工貿易項下出口貨物、補償貿易項下出口貨物等。出口上述貨物的,可在出口許可證有效期內多次通關使用出口許可證,但通關使用次數不得超過12次。
對消耗臭氧層物質、汽車(舊)出口實行“一批一證”制管理,出口許可證在有效期內一次報關使用。
繼續(xù)暫停對鎂砂、稀土、銻及銻制品等出口貨物的指定口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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