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天津民政官微消息,日前,市民政局事業(yè)處從市公安局人口管理總隊領取了193名流浪乞討人員的落戶通知書,這標志著天津市長期滯留流浪乞討人員落戶工作得以全面貫徹和落實,天津市也成為全國直轄市辦理流浪乞討人員落戶的先行典范。
這193名“無名氏”,自身表達能力存有障礙,經(jīng)多方尋親無著、長期滯留在市、區(qū)救助管理站內的特殊困難群體,最長的滯留時間已經(jīng)達到28年。落戶后,他們將納入到天津市保障體系進行安置,從此有了身份、不再漂泊。
此次落戶,歷經(jīng)市民政局與市公安局人口管理總隊兩年多的協(xié)調磋商,出臺了《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公安局關于開展救助管理機構長期滯留的無戶口受助人員辦理落戶登記的實施意見》(津民發(fā)〔2020〕25號),明確了落戶程序。對于各救助管理站救助的,經(jīng)全國救助尋親網(wǎng)尋親、今日頭條尋親、市級媒體登報尋親、DNA血樣采集比對、人臉識別比對方式尋親無果滿3個月的長期滯留流浪乞討人員,予以辦理在津落戶。
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是天津市困難群體保障的重要一環(huán)。這部分人員是否能夠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是檢驗社會救助安全網(wǎng)是否密實與牢靠的重要標志,是健全和完善社會救助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在津落戶常態(tài)化機制的建立,推動了天津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規(guī)范化、制度化水平,保障了這部分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更是為全國大型城市,特別是在直轄市范疇落實中央政策、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政愛民工作理念的現(xiàn)行典范,打通了大型城市落戶瓶頸,實現(xiàn)社會救助兜底有效銜接,充分詮釋社會主義制度的優(yōu)越性,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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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消息,廣東省民政廳、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 11 部門聯(lián)合印發(fā)《廣東省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服務質量大提升專項行動方案》(簡稱《方案》),明確從 2020 年 4 月到 2021 年 6 月,在全省開展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服務質量大提升專項行動。
據(jù)悉,專項行動分為三個階段,2020 年 4 月 -2020 年 5 月為動員部署階段,各地要按照專項行動方案要求,進一步細化救助管理服務質量大提升措施,在今年 5 月底前形成專項行動實施方案。
2020 年 5 月 -2021 年 4 月為組織實施階段,集中力量按照時間節(jié)點穩(wěn)步推進各項任務完成。2021 年 5 月 -2021 年 6 月為鞏固深化階段,省民政廳將會同有關部門深入梳理專項行動成效和經(jīng)驗,總結規(guī)律認識;各地要探索建立長效機制。
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有哪些條件及原則
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是一項解決其基本困難的臨時性社會救助措施,遵循自愿、無償、公開救助的原則。求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站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理由:
①雖有流浪乞討行為,但不具備救助條件;
②拒不提供個人情況;
③進站前患有危重病、精神病、傳染病、求助人身上有明顯損傷,但本人拒絕說明。
服務方式及服務內容進站手續(xù):
求助人員向救助站求助時,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下列情況:
①姓名、年齡、性別、居民身份證或者能夠證明身份的其他證件、本人戶口所在地、住所地;
②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nóng)村五保供養(yǎng);
③流浪乞討的原因、時間、經(jīng)過;
④近親屬和其他關系密切親戚的姓名、住址、聯(lián)系方式;
⑤隨身物品的情況。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
第八條救助站為受助人員提供的住處,應當按性別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
第九條救助站應當保障受助人員在站內的人身安全和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維護站內秩序。
第十條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員、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組織受助人員從事生產(chǎn)勞動。
第十一條救助站應當勸導受助人員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員離開救助站。救助站對受助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照顧;對查明住址的,及時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領回;對無家可歸的,由其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條受助人員住所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幫助受助人員解決生產(chǎn)、生活困難,教育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履行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
第十三條救助站應當建立、健全站內管理的各項制度,實行規(guī)范化管理。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救助站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監(jiān)督。
救助站工作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有關規(guī)章制度,不準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受助人員;不準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或者唆使他人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
不準敲詐、勒索、侵吞受助人員的財物;不準克扣受助人員的生活供應品;不準扣壓受助人員的證件、申訴控告材料;不準任用受助人員擔任管理工作;不準使用受助人員為工作人員干私活;不準調戲婦女。
標簽: 193名乞丐落戶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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